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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务分类和 Carf 摘要错误而被罚款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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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3 22: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九月,我有幸参加了在贝洛奥里藏特阿丰索·佩纳老宅举办的第一届税收和海关法联合研讨会,该研讨会由圣保罗 Getúlio Vargas 基金会 (FGV-SP) 和圣保罗基金会 (FGV-SP) 合作举办。米纳斯吉拉斯联邦大学 (UFMG) [1],这是我讨论今天文本中要讨论的主题的机会。 斯帕卡众所周知,税收分类从不同角度具有巨大的法律相关性。对于经济法来说,可以反思竞争法问题。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它可以对特定税收的发生率的大小产生影响。而且,从《海关法》的角度来看,商品的税收分类可以定义特定外贸业务中的单证要求类型,从而定义巴西海关采用的检查类型。

为了确保海关履行这一义务,立法者规定管理员有义务对商 品进行充分分类,并处以《海关条例》[2] (RA) 第 711 条第 I 项规定的罚款,相当于不正确分类商品海关价值的 1%。 通常,这种罚款发生在海关审查程序中[3],其中检查删除了管理 电报号码数据 员最初指定的税收分类(分类 X),然后将商品置于另一个税收分类(分类 Y),从税收归宿的角度来看,通常更为严重,这会导致起草违规通知,既要求税差,又归咎于所分析的海关制裁。 事实分类)(指示证明,一旦按照上述假设提起行政税务诉讼,卡夫所采取的结论并不罕见,即政府的Z分类)。 在这种情况下,卡夫的判例一致排除了由于税收分类分歧而导致的税收归属问题[4]。然而,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是上述《税务法》第 711 条第一项规定的 1% 罚款的发生与否。 非常客观地讲,这场轩然大波背后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艺术的违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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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 I 项取决于主观因素,即使是在有罪模式中? 2. 如果是这样,CARF 指定的第三种税收分类的存在是否会构成有利于管理人的可原谅错误,从而消除所施加的罚款? 3. 已经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第三种税收分类是否会导致出人意料的决定,而这反过来又会冒犯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及其逻辑后果:矛盾而广泛的抗辩? 然而,在提出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考虑之前,必须指出的是,CARF 已经指出了该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如其摘要 161 verbis所示: “在进口申报中,错误地表明了共同市场命名法中的商品分类,其本身就导致了 MP n° 2.158-35 第 84 条 I 规定的 1% 罚款的适用, 2001 年,即使评审机构得出结论认为官方发布的分类同样不正确”(我们的粗体)。 摘要只不过是规范性陈述,总结了评审机构对其判断的特定问题的立场。因此,很明显,该摘要是法院判例的结果,而法院判例又是根据该机构的先例进行整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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