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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妻子做了一份亲子鉴定就成了离婚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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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4 07: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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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则很火爆的一则新闻,吴女士与刘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吴女士因女儿早产留有后遗


症,所以其刘先生私下与女儿做了一份亲子鉴定,不料被吴女士知晓起诉离婚,最终法院以因此在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亦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最终,法院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亲子鉴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批复,以下几种情况应分别看待:

    1、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2、 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准许亲子鉴定;

    3、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作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

    4、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概括地讲,因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申请、证据还有孩子的情况而作出判断。如果出现了一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情况,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所以要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需要考虑许多情况和复杂因素,相关证据的证明对申请结果影响会很大,这时候如果有专业律师的帮助或许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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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是没有退路的情况下,建议一般不要轻易做亲子鉴定,不要伤了两个人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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