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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女婴因摇篮过力致死父母何罪之有?中美究竟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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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14: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丶悲剧回顾
悲剧发生在2月27日,天津大悦城南开店4楼中庭,两个孩子的父亲同时抱着他的两个孩子,男孩五岁,女孩约两三岁,却因失误导致两个孩子坠楼当场身亡。南开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称:“事发时,两个孩子争执并打闹,随后,其中一个孩子不幸坠落,父亲去拉拽时,怀里另一个孩子也不幸坠楼。”
一位在现场的目击者说:“从对面的视角可以看到,地上的两个尸体裹着蓝色的布,几名民警正在现场进行测量和拍照。孩子的父亲母亲,每个人守着一个孩子的尸体,跪着在那哭。”

据悉,目前死者家属及受托代理人尚未与任何方面沟通善后丶赔偿丶补偿事宜。
然而,这件事件却在社交媒体上迅速发酵,引发了网友对当事父亲该承担什么责任的讨论。有网友认为父母因为自己的失误失去了孩子,已经遭受了最沉重的惩罚,不应再承担刑罚。但也有网友称,当事父亲应该承担责任,甚至已构成“过失杀人”。
二丶家长是否应该承担“过失杀人”的责任
根据《中国新闻周刊》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有1265人认为“孩子坠楼家长应该追责”;而只有440人“不应该追责”;另外有313人表示说不好。

那么,两孩童坠楼身亡,家长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不少持“家长应该问责”意见的网友认为,“在中国,孩子是家长的私有物品的观念根深蒂固。试想,如果是保姆或是其他人帮忙照看孩子,不小心导致孩子坠楼身亡。我们还会在这里讨论是否应该追责过失杀人吗?”
专业人士则表示,目前来看,就第二个孩子死亡,家长是否要负担一定的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的。而是否过失,关键要看家长抱孩子时有没有严重的过失,比如故意把孩子抱在栏杆外边等。该起事故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发生的原因及过程,但根据法律规定,会出现不同情况。儿童的父母作为儿童的监护人,有一定的责任。父母是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应对儿童进行精心照料。如果该事故是由于其父母疏于照顾或者玩耍过程中从四楼坠落至负一楼所致,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他也称,如果出事商场的现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或者是地板滑湿等其他原因造成的该起事故,商城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丶中国“过失杀人”被追责案例
其实,因家长过失至孩童死亡的案例并不罕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家长也不在少数。
2012年5月19日上午,1岁婴孩因病离世。法医经过调查确认婴孩乐乐之死是由单纯疱疹病毒引起的,常见的由单纯疱疹病毒引起的疾病有口腔溃疡丶眼角膜溃疡丶生殖器疱疹等。经调查,照顾孩子的外婆患口腔溃疡并经常嚼饭给乐乐吃。而正是此举,导致了孩子的死亡。孩子母亲与丈夫办了离婚手续后,将前婆婆告到了法院,向其索赔儿子的死亡赔偿金丶丧葬费和自己的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0万元。2012年11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乐乐外婆张某赔偿死亡补偿金5万元丶安葬费2万元;赔偿乐乐母亲王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8万元。
2012年年底,刘某为逗两个月大的女儿开心,把她往高空抛,待其掉到胸口位置时,再双手接住。第3次抛起孩子掉落时,刘某却没能接住,孩子直接摔在水泥地上,导致死亡。刘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3年1月,由于两岁的女儿哭闹不睡觉,父亲高某一气之下踢了女儿一脚,导致孩子的头部撞在门框上。尽管高某紧急将孩子送往医院,但在救治10天后,孩子仍然不治身亡。高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丶美国如何对待“过失杀人”
持父亲应该为孩子死亡承担责任观点的网友称:“在美国和西方很多国家,父母都将会被以过失杀人起诉并坐几十年牢。只有这样才能在悲伤之余挽救更多小生命。这很残酷,但法律责任确该如此。”
事实的确如此,在美国,国家十分注重儿童的法律保护,有时候甚至到了不近人情的地步。更有为了防止虐童案发生,动不动就要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的案例。
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摇婴案”。美国一对华人夫妇2007年涉嫌“大力摇晃婴儿”致其死亡被捕,经过长达5年的审理才有了结果,父亲李航彬被判处最高15年重刑。这一案件在美国华人圈引起巨大反响,人们感慨一个家庭的支离破碎,也替夫妻俩“叫屈”。

据孩子母亲李英讲述,当晩近8点时,李航彬用奶瓶给安妮喂奶,安妮却把奶都吐了出来,随后休克。李航彬试着按安妮的胸部,以帮助她呼吸,而李英则叫醒房东周美珍求助。周美珍拨打了911。警方赶到现场后把已没有反应的李安妮送到法拉盛医院。医生宣布安妮头骨骨折丶脑膜血肿丶视网膜出血,另外还有肋骨骨折和腿部骨折后复原的迹象。5天后,李安妮宣告脑死亡。在医院的5天里,夫妇俩多次被带至警局审问,他们都否认自己做过任何伤害孩子的事。
最后,检方的起诉书上显示,夫妇俩涉嫌于法拉盛友联街的家中大力摇晃当时哭泣不止的两个月大的女儿李安妮,使她出现休克。警方于案发5个月后的2008年3月11日拘捕李氏夫妇,指控李航彬二级谋杀丶一级及二级过失杀人等重罪,最高刑期是25年至终身监禁。李英则被控过失杀人和失控导致儿童死亡等罪名,最高刑期是15年。
后经过华人圈成立的救援会的帮助,发现李英父母是近亲结婚,李安妮的死因跟“成骨不全症”病征非常接近。这种病让孩子像个“瓷娃娃”,一个拥抱,蹬一次被子,甚至在看动画片时哈哈大笑都有可能使他们骨折。从安妮的照片中可以发现她眼睛发蓝,而这正是“瓷娃娃”的典型症状之一。后来经检查,李安妮遗骸中发现基因缺陷。
然而从2011年开始,检方曾先后四度开出“条件诱人”的和解协议,只要李航彬承认危害儿童福利的轻罪,就能立刻获释,但全部遭到李航彬的拒绝。李航彬解释原因时只是倔强地说:“我没有伤害虐待过女儿,为什么要认罪?”
五丶定罪究竟是保护弱者还是制造更多悲剧?
当然,我们决定是否定罪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更多的儿童不受伤害。如果像“摇婴案”的判决方式,孩子就真的能够得到保护了吗?
今年奥斯卡提名影片《海边的曼彻斯特》中,男主角过失导致自己几个孩子全部葬身火海,电影里,审判男主角的警察说:听着,李,你犯了所有人都可能会犯的致命错误,但是我们不会因此把你钉上十字架。

悲剧已经发生,再多的指责也换回不了两条鲜活的生命。就算没有“罪有应得”地得到法律的制裁,估计父母一辈子也走不出这份丧子之痛。父母的行为的确有该反省的地方,但用法律将其“钉上十字架”上,就能解决根本问题了吗?会不会反而制造出更多的悲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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