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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L-1签证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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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00: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开始使用跨国公司经理L-1A类工作签证。因为跨国公司经理还可以使用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EB-1C的方式实现移民,越来越多的中国中小企业家开始关注这一类移民方式。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移民市场也开始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打着L-1A和EB-1C幌子的骗局。

这里先介绍一下对于L-1A签证和EB-1C类移民的基本要求。无论是L-1A签证还是EB-1C类移民都只适用于跨国公司从海外外派到美国的高管,所以,这里最核心的一个要求就是“高管”,要求被外派到美国的经理,无论是在外派前(需要在递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在跨国公司海外部门连续担任一年以上的高管)还是在外派到美国后需要担任高管职务。

一. 对于跨国公司的要求
1. “跨国公司”,顾名思义,需要在美国境内和境外都有相关机构。移民法要求境外机构和境内机构之间必须有控股的关系。控股的关系可以是直接控股,这样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是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控股的关系也可以是间接控股,比如境内外公司拥有同样的股东,这样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是关联公司的关系。

要证明跨国公司境内外机构之间的控股关系,必须提供资金注入的相关证据。如果是从中国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注资到美国公司的话,可以通过商务委官方的方式申请境外投资和换汇,也可以通过个人换汇(但选择个人换汇的话,资金流动的相关证据必须齐全)。

跨国公司的境内外机构除了上述控股关系外不需要有别的关系,不需要有业务往来,也不需要从事同一行业,或是在名称上有什么关联。

2. 无论是跨国公司的境内部分或境外部分,都需要处于正常运作状态,这里的“运作”指通过合格的机构正常地丶有系统地丶持续地提供商品或服务。

二. 对于高管职务的要求
1. 被外派高管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跨国公司的美国境外机构担任高管职务。根据美国移民法对于“高管”的定义,跨国公司高管需要(1)管理一个组织丶部门丶或机能,(2)直接下属属于主管丶经理或专业人士,(3)有任命和罢免员工的权力,或者对于直接接受其管理的员工有人事建议权。

2. 对于被外派高管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没有具体要求,但是一般来说需要和高管职务的要求基本相符。

三. 对跨国公司经营规模的要求
1. 对于跨国公司规模的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境外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对于美国的投资(当然,如果是美国公司投资到境外的分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话,则是需要美国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财力投资到境外);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人事规模来说明被外派的高管在被外派之前(在境外)和被外派后(在美国境内)担任的都是“高管”职务。

2. 在递交EB-1C绿卡申请的时候,尤其需要通过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人事规模来证明职务的“高管”性质。

如果国内投资人对于上面所介绍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的话,就可以有效规避市场上充斥着的打着L-1A和EB-1C幌子的骗局了。这类骗局一般是要求中国投资人拿出一笔钱来,然后其它的一切都由中介来操作。有的投资人甚至连自己“投资”的美国公司开在什么地方,具体是做什么的都完全不知道。

首先,这类骗局都是违反了移民法的,而且一旦被确认在获得签证和申请移民的过程中提供了虚假信息,申请人恐怕今生都无缘移民美国,甚至连再获得任何一种签证都会很困难。

其次,无论是L-1A签证申请或者EB-1C类移民申请,都需要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都有足够的经营规模和人事规模,以证明被外派前的职务和用来支持L-1A或EB-1C申请的美国职务属于跨国公司高管。所以,这两类申请最困难的部分就是美国公司的用人规模。而打着L-1A和EB-1C幌子的骗局的背后操作者大部分都这些要求都不甚了解,他们是无法明确解释公司用人规模的。

最后,这类骗局中一般都会出现多重角色,包括国内中介公司,美国操作方公司(只是负责统筹协调的幕后公司,名义上是帮助投资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的公司),美国前台公司(投资人要注资进去的公司),和美国合作公司(一般用加盟连锁企业的幌子来证明项目的可操作性)。投资人一定要明确自己和国内中介签署的合同(包括不成功退费的保证)如何保证执行,如果最后不得不诉诸于法院的时候,需要在哪里起诉,需要起诉谁,以及胜诉后是否可以顺利执行法院判决。另外,大部分的骗局中所谓的加盟连锁企业都是骗局,除非是签署三方合同,否则被中介声称提供加盟关系的美国公司可能对于所谓的“加盟”根本不知情。即使是有三方合同,也要看清楚这个所谓的“加盟”是否有任何价值在内。

本文章由周建民律师提供。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为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博士,加州及联邦出庭律师,有多家全美顶级大律所工作经验。精通税法丶财务规划丶移民丶和各类民事诉讼。


周建民律师事务所 (Law Offices of James 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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