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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L1签证申请条件及常见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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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18: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L1签证是一种不为中国企业家熟悉丶但却是比投资移民更加具有优势和吸引力的途径,被称为“低风险的快速小额投资移民”。
签证类型
L1签证是美国政府签发给外国公司管理人员入境美国开办分公司丶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工作类签证。一般而言,L1签证每次有效为一年至三年,签证期满可申请延期,延期时公司必须有营业额或至少有可接受之延期理由。公司在美国经营一年以后,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申请美国绿卡。L1签证申请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L2签证随同入境美国,并可以一起申请绿卡。
L1签证分为两类,L1A是跨国公司经理及主管人员签证,L1B是专门技术人员签证。L2是发给上述两类人员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的签证。
L1签证申请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法》以及美国移民局的审理经验,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获得L1签证:1.中国的公司(母公司)真实存在;2.申请人在申请L1签证之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母公司工作;3.申请人在母公司从事管理工作;4.美国的分公司丶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真实存在;5.申请人在美国的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法律和移民局并没有对母子公司设置公司规模或者资产数额等方面的限制。美国移民局审查L1签证申请,重点是审查“真实性”,即国外的母公司是否真实存在,美国的子公司是否真实存在,美国的子公司是否在真实地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在母公司及子公司的工作性质是否是管理性的。只要移民局通过审查能够在这些问题上排除疑虑,申请人的L1签证申请即可获批。当然,从我们的实务操作经验来看,在确保以上这些“真实性”的前提下,中国母公司规模在十人以上丶总资产在300万人民币以上丶汇入美国子公司的启动资金在5-10万美元,基本上可以保证获批L1签证。
L1签证申请流程
在美国注册分公司,并获得相关法律文件向美国移民局提交I129的申请,并获得I797?RECEIPT?NOTICE向美国驻海外大使馆预约L1签证的面试准备相关材料参加面试面试通过,并获得L1签证,随行人员获得L2签证。
L1签证转绿卡条件
在美国经营一年之后,L1持有人就可以申请绿卡了。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也可以同时申请。条件是,中国的母公司仍然存在,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这种关系仍然存在,申请人在美国公司里的职务是管理性的。
至于公司规模丶雇用人员的数量丶营业额等方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移民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了。不同的移民官掌握的尺度不一样,但根据我们的经验,雇用两三个正式员工丶加上一些兼职的员工或只拿提成不拿底薪的销售代表,营业额在100万美元左右,基本能够证明公司在美国是真实经营的丶申请人来美国的首要目的是经营公司而不是单纯为了移民。当然,作为证据,美国公司的营业额越高丶纳税越多丶雇用人数越多,则越能证明所谓的“真实性”。
配偶子女
L1签证人员的家属(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获得L2的身份,跟随来美国。办理相关手续后,L1签证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公立学校就读并可享受本地学费。这对重视教育的华人很有吸引力。配偶可以在美国申请工作许可,可以合法工作。
申请美国L1签证常见问题
Q:移民局对美国分公司的投入资金有要求吗?
A:虽然移民局并没有对美国分公司的投入资金有具体要求,但律师建议最好由总公司投入至少?10万美元作为分公司的营运资金。
Q:海外汇款过来之后,那10万美元需要留在银行里吗?还是公司可以用来做其他用途?
A:当资金由海外总公司汇来后,汇来的资金可以用来作为公司营运,例如:员工薪水丶房租丶购买货物等营运资金,但是不能作为其他用途,例如:买房子作为住家使用。
Q:想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可不可以先申请L-1A,等签证批下来了再成立公司呢?
A:移民局在审理L-1A的申请时,要看到美国的分公司已经具有基本规模。包括公司成立丶有办公室及基本办公设备等可以开始正式运作的雏形,因此,要先成立美国分公司,才可以提出L-1A的申请。
Q:移民局对公司办公室的大小有规定吗?
A:虽然移民局对美国分公司办公室大小没有硬性规定,但建议申请人租用相对合理大小的办公室。既然是要派总公司重要的高级主管来主持美国分公司的营运,再加上支援美国分公司L-1A?主管的员工,依照人员配置情况,如果没有租用仓库的情况下,至少要有几百平方英尺的办公室才能容纳分公司员工。
Q:移民局对海外公司汇款来美国有要求吗?
A:有。由于申请L-1时必须证明国外母公司与美国分公司的关系,因此资金的流向证明两家公司的股权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国家有外汇管制,无法顺利将全额投资金额汇出,采用分批或由不同人汇出资金。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发要,要注意完整地向移民局解释股权及资金的问题。
Q:移民局对L-1A主管的学历或经验有要求吗?
A:移民局对L-1A经理人并没有学历的要求,但要求这个L-1A主管在过去三年内有一年在海外母公司担任高级主管的经验,并且来美国也是担任美国分公司的高级主管。
Q:如果我是以E-1或E-2小额投资商人的签证在美国的子公司工作好几年了,来美国前是在国外母公司工作担任高级主管,符合L-1A的申请吗?
A:虽然L-1A要求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有一年在海外母公司担任高级主管的经验,但如果来美后以其他E-1或E-2签证为美国的分公司担任主管级的职务,即使已经超过三年了,仍然可以转换成L-1并提出I-140 EB-1C的申请。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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